The business of sustainability

EHSS月刊-2021年第7期

发表时间:2021-08-10 17:55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2021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组织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部分省份开展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以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试点目标到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氢氟碳化物(HFCs)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重庆市、福建省福州市以及浙江省先后发布了各自的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除了重庆市试点范围与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相同,福州市和浙江省都增加了试点的重点行业范围。随着通知发布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预计其它试点地区很快也会明确符合地方特点的重点行业,并发布相应的试点办法和导则。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1批总第4批)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保部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和第51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的要求,将氧硫化碳、氢氧化铯等8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立法草案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修订了2017年的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草案适用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分为总则、编报和审批、实施和验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0条。

草案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手续。


最新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1年,上海市要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对照“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202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

通知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主要目标、2021年重点用煤单位煤炭消费控制目标、2021年区级政府节能目标和2021年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表。通知从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等7个方面提出28项实施措施。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

广东省在2021年没有发布新的VOCs防治方案,但发布了重点行业VOCs治理指引,涉及炼油与石化业、化工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制药行业、电子元件制造业等12个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引,规定了不同运作阶段的强制性和建议性要求,包括源头材料、产污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末端治理等具体内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查漏补缺,整改提升,推进企业高效治理。

江苏省: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可达标排放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系统对应废活性炭填报处填报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通知附件中的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

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浙江省: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

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纺织、机械、轻工、建材、烟草企业,纳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带储存经营和未纳入许可的化工医药等企业的企业安全风险报告。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2021年6月30日)起1个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普查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普查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要求企业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通过“风险报告系统”如实开展安全风险普查报告,并主动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要求企业如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或者工艺流程变更、设备设施和物料变更等情形,应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在确定或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变更报告。


ERM中国

如果您需要ERM提供更多的法规服务,欢迎联系Amy Wang

上海市四川北路1350号利通广场2005室

联系电话:+86 21 5385 3050

邮箱:Amy.Wang@erm.com

网站: www.ermcn.com

上海· 北京· 广州


更多资讯

关注ERM官方公众号

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上海办公室:

电话021-53853050

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350号利通广场2005室


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844006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0层A单元


广州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66-120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

访问ERM全球官网:www.erm.com